6 检验规则 集装袋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 出厂检验 本标准第 4章均为出厂检验项目。 6.2 型式检验 6.2.1 本标准第4章和第 5.3.5项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6.2.2 型式检验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生产试制定性鉴定; b)产品停产三个月,恢复生产时; c)正式生产后,原材料或工艺技术有较大变动时; d)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 抽样和判定方法 6.3.1 批量的确定:生产厂以每月产量为一批,用户可按定货数量确定。 6.3.2 检查水平的确定:按特殊检查水平S-2确定。 6.3.3 检查的严格度: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6.3.4 合格质量水平的确定:强度检测项目AQL 6.3.5;外观检测项目AQL 150 7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7.1 产品标志 每只成品集装袋主侧面上应印刷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 b)商标; c)产品型号; d)制造厂名; e)制造日期; f)产品有效期。 7.2 包装标志 7.2.1 集装袋的包装方式和要求 ,由供需双方商定。 7.2.2 集装袋成品的包装中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7.2.3 集装袋运输和储存应避免受到雨淋、曝晒、受潮和污染。 7.2.4 集装袋应仓库储存,仓库应通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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