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塑料编织袋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丙烯、聚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经挤出、拉伸成扁丝,再经织造、制编织袋而成的用于包装粉状或粒状固体物料及柔性物品的塑料编织袋(以下简称编织袋)。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039-92 塑料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总则
GB/T1040-92 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2828-87 逐批检查记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2918-82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T4857.5-92 包装 运输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GB/T5009.60-1996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9687-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9688-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3 产品分类
3.1 品种
3.1.1 按主要构成材料分为聚丙烯编织袋、聚乙烯编织袋。
3.1.2 按缝制方法分为缝底编织袋、缝边底编织袋
3.2 型号
3.3 规格
3.3.1 按编织袋的有效宽度分为450,500,550,600,650,700mm。
凡有效宽度不符合上述规格的,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3.3.2 编织袋的有效长度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质量
4.2 允许偏差
4.3 物理性能。
4.4 卫生性能
直接接触食品、医药的编织袋应GB9687或9688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检验
在自然光线下目测。
5.2长度和宽度
将编织袋摊平,用至1 mm的直尺,在中间和离边100 mm处测量三处,直尺应与编织袋边平行,以偏差作为测试结果。
5.3 经密度和纬密度
将编织袋摊平,在编织袋的上下两个对角处圈定100mm×100mm两方块,方块外边线与编织袋边线相距100mm,目测方块内的经、纬根数,取其平均值,计算时当讫点后不足一根时,按一根计。
5.4 单位面积质量
在5.3测定经、纬密度处,取下面积为100mm×100mm的试样四块。
用感量为0.01g的天平称取质量,取其算术平均值,按式(1)计算单位面积质量偏差。
…………………………(1)
式中:T—单位面积质量偏差,%;
M1—100cm2试样的质量×100,g/m2;
M0—公称单位面积质量,g/m2。
5.5 拉伸负荷
5.5.1 试验条件按GB/T1039规定进行。
试样在温度23℃±2℃、常湿状态调节4h,并在此条件下进行试验。
5.5.2试验设备应符合GB/T1040-1992第6章有关设备规定:夹具间距为200mm,空车下降速度为200mm/min±20mm/min。
5.5.3 取样方法
以缝纫卷折面为取样面,按图2所示部位在每个编织袋上取经向、纬向、缝边向、缝底向试样各两块,长300mm,宽约为60mm,再修正到50mm,如后一根超过半根则留之。缝向试样的两边缝线应适当留长
5.5.4 记录试样的拉伸负荷,取其算术平均值。
5.5.5试验中如遇到试样在夹具中破裂、滑脱等影响准确性情况时,应另换试样重做。
5.6 耐热性
5.6.1 从编织袋上取经向、纬向试样各两块,长300mm,宽20mm。
5.6.2 将其表面重叠起来,在上面施加9.8 N的负荷,放入80℃的烘箱内1h,取出后立即将两块重叠试样分开,检查表面有无粘着、溶痕等异常情况。
5.7 耐跌落性
5.7.1 试验环境为常温、常湿。
5.7.2 试验场地为平整水泥地面。
5.7.3 填充系数为0.80~0.85。
5.7.4试验质量及物料选用
TA型编织袋装20kg聚丙烯、聚乙烯树脂或密度相当的物料;
A编织袋装25kg聚丙烯、聚乙烯树脂或密度相当的物料;
B型编织袋装40kg尿素或密度相当的物料;
C型编织袋装50kg尿素或密度相当的物料。
5.7.5 试验次序
条:纵向—平向—侧向
第二条:平向—侧向—纵向
第三条:侧向—纵向—平向
5.7.6 将试样置于1.2m的高度自由落下,按5.7.5规定次序作三次跌落试验,检查是否有编织袋破裂和包装物漏失情况。
5.8 卫生性能
按GB/T5009.60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不超过15万条。
6.2 抽样
6.2.1 编织袋的外观和偏差合格判定按照GB/T2828规定的一次正常抽样方案进行(见表5),每条编织袋为一个样本单位。
6.2.2 拉伸负荷每批随机抽样5条,其中2条为备用,3条按5.5.3取样测定。
6.6.3 其它检验项目按第5章规定随机抽样,试样数量应能满足所需项目的试验要求。
6.3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项目为4.1\4.2及4.3中的拉伸负荷。
6.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年检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6.4判定规则
6.4.1样本单位的质量判定
编织袋的外观和偏差按4.1、4.2进行检验,若全部项目检验均合格,则样本单位为合格。
6.4.2合格批的质量判定
6.4.2.1 编织袋的外观和偏差合格判定按照GB/T2828规定进行,以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品数表示批质量,一般检查水平为I,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具体规定见表5。
6.4.2.2 拉伸负荷试验若有不合格项目,应重新在原批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为合格。
6.4.2.3 编织袋耐热试验
若耐热试验不合格,则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6.4.2.4 编织袋跌落试验
若跌落试验不合格,则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6.4.2.5 编织袋卫生性能
卫生性能指标如有不合格,则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有制造厂名、品名、规格、数量、标准编号、商标、出厂日期等内容。特殊要求双方协商决定。
7.2包装
7.2.1 编织袋包装应牢固、平整、适应于运输。
7.2.2 每包件包装条数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7.2.3 每包件内应有产品合格证。
7.3 运输
编织袋在运输过程中要轻装轻卸、避免日晒雨淋,保持包装完整。
7.4 贮存
编织袋应置于阴凉、洁净的室内贮存,贮存期从出厂日期算起,不得超过十八个月。